近日,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原告廣東臉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臉淘公司)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、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(下稱阿里巴巴公司)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。
阿里巴巴公司認為:2019年,阿里巴巴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針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,其認為:1.訴爭商標與其申請注冊的第8082000號“淘”商標、第7463724號“淘寶”商標、第5130013號“淘寶TAOBAO”商標等九枚系列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;
2.訴爭商標是對其申請注冊的第5626331號“淘寶”馳名商標在密切關聯商品上的刻意摹仿,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誤導公眾,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利益;3.臉淘公司在與“淘寶”密切關聯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大量申請注冊“臉淘”、“臉淘云商匯”商標,具有傍名牌、搭便車的明顯惡意。
因此,阿里巴巴公司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(八)項、第十三條第三款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訴爭商標無效。
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:阿里巴巴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,訴爭商標在除“芯片(集成電路)”之外的商品上的注冊相對于阿里巴巴公司擁有的“淘寶”等九枚引證商標,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的情形;訴爭商標在“芯片(集成電路)”商品上的注冊相對于阿里巴巴公司申請注冊的“淘寶”等九枚引證商標,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的情形。因此,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在“芯片(集成電路)”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,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。
臉淘公司不服該裁定,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目前,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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