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快手公司是“快手APP”的運營主體。被告A公司是一款直播場控軟件的服務提供者。

原告訴稱,被告提供的直播場控軟件服務能夠集中控制大量手機,批量使用“快手”賬號對指定直播間進行點贊、送禮物、評論、關注等操作。使用該軟件的主播可以人為操縱直播間中的“粉絲”,從而制造出虛假的熱度和人氣。被告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危害公共利益,構成不正當競爭,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,立即注銷其為實現(xiàn)增加虛假人氣侵權行為所使用的全部相關快手賬號并賠償損失456萬余元。
被告辯稱,1.原告主體資格存在瑕疵,無權提起本案訴訟。被告已主動刪除涉案網站的爭議信息,停止涉訴經營行為并陸續(xù)向用戶退款,不存在惡意侵權行為,原告無權注銷相關賬號。2.被訴侵權軟件未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,原告指控的快手賬號數、直播場次、獲利情況均不屬實。
杭州互聯(lián)網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,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,責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1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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